為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特編制《溫州市鹿城區新居民服務中心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將隨著政府公開信息的更新和變化隨之作出調整說明。
一、政府信息分類
區新居民服務中心信息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公開三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需要向區新居民服務中心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依照《國家保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公開。
二、編排體系
1.信息名稱
簡要描述信息內容。
2.公開方式
公開方式是指政府公開信息的種類,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免予公開三類。公開信息目錄僅限于主動公開。
3.發布單位
溫州市鹿城區新居民服務中心。
三、獲取方式
(一)主動公開
1.公開內容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內容需查閱《溫州市鹿城區新居民服務中心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前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12年以來的內容,之前的內容將逐步完善加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鹿城區新居民服務中心信息公開網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機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辦公地址:溫州市鹿城區大南街道小南路155號20樓)查閱索取本機關有關信息。
2.公開形式
對于主動公開的信息,鹿城區新居民服務中心信息公開網是第一公開平臺。此外,還采用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手機端App、便民資料、會議(座談會、咨詢會)等輔助性公開方式。
3.公開時限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公開受理機構為溫州市鹿城區新居民服務中心辦公室,辦公地址:溫州市鹿城區大南街道小南路155號20樓,咨詢電話:0577-88986889,咨詢郵件:lclgj@lucheng.gov.cn,傳真:0577-56573560,郵政編碼:325000,工作時間:夏季工作日為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春、秋、冬季工作日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1.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填寫《溫州市鹿城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復制有效。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范圍。
2.申請方式
(1)當面申請。申請人通過當面提交或現場填寫《溫州市鹿城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申請公開所需信息。
(2)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通過互聯網申請。申請人可通過互聯網(點擊此處轉到申請頁面??)向本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等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3.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4.答復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1)屬于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或告知其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之應當公開條款規定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4)屬于非本機關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請人;如能確定掌握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名稱和聯系方式。
(5)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屬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7)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范圍的,告知申請人。
(8)同一申請人向受理機構就同一申請事項重復提出申請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答復。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三)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四、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為統一平臺(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鹿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需提起行政訴訟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 ?
信息處理費可按件計收,也可按量計收,對每件申請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復計算。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函〔2021〕3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