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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的真實、及時、有效、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街鎮和區政府部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三條 信息發布機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一)擬定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二)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領導審核; (三)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送主要領導審定簽發; (四)擬公開信息的內容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送交主管部門審批,擬公開信息的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 第四條 信息發布機關應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下列審查: (一)對擬公開信息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對擬公開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安全性進行審查; (三)擬公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具體由信息發布機關的保密機構負責。信息發布機關對擬公開信息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確定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查確定。 第五條 經審查發現有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四)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 第六條 信息發布機關違反本制度第三條、條四條、第五條規定擅自發布信息的,由監察、保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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