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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街鎮及區政府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制度規定。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規范、完整統一、真實有效、及時準確的原則,應當遵守國家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和指導區政府工作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信息公開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審查,并主動以適當方式將目錄中的信息予以公開。 第六條 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四)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審核。對于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應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對其性質予以確定后,再予以確定是否公開。 主動公開事項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和資料,保證信息資料的有效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七條 行政機關除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外,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告示牌、通知書等一種或多種有效方式公開。 第八條 行政機關必須按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的要求在鹿城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及時發布其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到相關欄目。行政機關對其負責的欄目發布政府信息時,要確保所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第九條 屬主動公開目錄內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信息生成后按照有關規定,在時限要求內及時全面公開。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獲得政府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持有效證件,向相關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的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請人應當保證將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第十一條 收到申請的單位應當對申請予以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予以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接受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或通過電子郵件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拒絕公開與其利益有密切關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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