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提供教育信息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本部門(單位)的相關信息,特編制《鹿城區教育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何獲取鹿城區教育局主動公開的相關信息、如何依申請獲取政府沒有公開或不宜公開的信息及確保政府依法及時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將隨著鹿城區教育局公開信息的更新和變化隨之作出調整說明。
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區教育局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辦公地址:鹿城區學院西路166號。
電話:0577-88262802
郵政編碼:325000。
工作時間:春、秋、冬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夏季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二、主動公開的信息
(一)公開內容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鹿城區教育局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類信息。鹿城區教育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具體內容需查閱《鹿城區教育局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涵蓋了鹿城區教育局的機構職能、有關文件、發展規劃、重大決策、資金管理、建設項目、政府采購、收費項目、應急預案及監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鹿城區教育局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3年以來的內容,之前的內容將逐步完善加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鹿城區教育局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鹿城區教育局信息公開受理機構(辦公地址:鹿城區學院西路166號)索取鹿城區教育局有關信息。
(二)公開形式
對于主動公開的信息,鹿城區人民政府網站(鹿城區人民政府 (lucheng.gov.cn))、“鹿城教育發布”微信公眾號等政務新媒體平臺。
(三)公開時限
各類信息產生后,鹿城區教育局將在第一時間予以公開,最遲自信息產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必須通過申請程序才可以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需要鹿城區教育局主動公開以外的信息,可以向鹿城區教育局申請獲取。鹿城區教育局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受理機構
鹿城區教育局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辦公地址:鹿城區學院西路166號;辦公時間:工作日;聯系電話:88262801;郵政編碼:325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填寫《溫州市鹿城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復制有效。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范圍。
2.申請方式
(1)當面申請。申請人通過當面提交或現場填寫《溫州市鹿城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申請表》申請公開所需信息。
(2)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通過互聯網申請。申請人可通過互聯網(點擊此處轉到申請頁面??)向本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等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3.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4.答復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1)屬于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或告知其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之應當公開條款規定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4)屬于非本機關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請人;如能確定掌握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名稱和聯系方式。
(5)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屬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7)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范圍的,告知申請人。
(8)同一申請人向受理機構就同一申請事項重復提出申請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答復。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三)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四、不予公開范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方式及程序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5〕127號)規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為統一平臺(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進行投訴和舉報。
?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鹿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需提起行政訴訟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收費標準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信息處理費可按件計收,也可按量計收,對每件申請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復計算。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函〔2021〕3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