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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宣傳、信息、政務公開、信訪、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督查和考績工作。負責本單位各類檔案管理。負責網絡輿情應對和網絡信息化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基層管理所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和績效評價。負責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并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
負責機關和基層管理所黨的建設和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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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二)參與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三)負責做好個人建房的規劃許可。負責上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項目的批后跟蹤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配合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協助實施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工作,協助做好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協助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協助做好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協助做好土地征收項目批前“告知、確認和聽證”和批后“兩公告一登記”等征地實施和現場踏勘工作,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材料的組織、呈報工作。
(六)配合做好自然資源和規劃有關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協助做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確權和調查處理自然資源權屬糾紛。
(七)協助做好地質災害和森林防火的監測和防治工作。協助上級部門或專業隊伍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對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進行監督。
(八)協助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進行監督檢查。
(九)開展自然資源執法日常動態巡查和行動,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自然資源違法行為。負責做好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告知、送達等處理工作。
(十)做好自然資源和規劃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告。
(十一)承辦上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二)參與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三)負責做好個人建房的規劃許可。負責上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項目的批后跟蹤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配合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協助實施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工作,協助做好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協助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協助做好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協助做好土地征收項目批前“告知、確認和聽證”和批后“兩公告一登記”等征地實施和現場踏勘工作,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材料的組織、呈報工作。
(六)配合做好自然資源和規劃有關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協助做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確權和調查處理自然資源權屬糾紛。
(七)協助做好地質災害和森林防火的監測和防治工作。協助上級部門或專業隊伍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對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進行監督。
(八)協助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進行監督檢查。
(九)開展自然資源執法日常動態巡查和行動,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自然資源違法行為。負責做好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告知、送達等處理工作。
(十)做好自然資源和規劃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告。
(十一)承辦上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市、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決定和措施。
(二)負責派駐區域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
(三)負責派駐區域自然資源確權和不動產確權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等。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確權和不動產確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爭議。
(四)負責派駐區域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本區域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承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回收儲、海岸線收儲,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派駐區域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承擔實施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戰略和開發利用。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公示,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落實節約集約利用,開展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六)負責落實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推動實施“一張藍圖、多規合一”。配合市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配合市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及生態、農業、城鎮空間并監督實施。負責市局授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配合市局以及其他主管部門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指導開展鄉鎮、村莊規劃編制工作。
(七)負責派駐區域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生態保護修復、海域海島海岸線(港口岸線除外)整治修復和海洋生態修復等工作。
(八)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派駐區域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建立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項目組件和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和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耕地占補平衡管理。
(九)負責派駐區域地質和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參與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問題。承擔地質勘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督指導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
(十)負責派駐區域森林資源管理和林地管理。實施國土綠化造林工作。負責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林木種苗質量、經營行為監督管理。負責林地糾紛調處工作。負責相關林業行政執法及森林防火工作。
(十一)負責派駐區域海洋自然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海洋監測觀測等工作。參與制定海域保護利用規劃并監督實施。承擔海域使用管理等工作,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理。
(十二)負責派駐區域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圖工作和測量標志保護。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三)負責派駐區域自然資源領域的行政執法與信訪、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工作。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派駐區域自然資源執法動態巡查和行動,承辦上級部署的專項性、區域性執法行動,負責派駐區域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已劃轉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事項除外)及測繪違法案件的立案調查處理,協助查處規劃違法案件。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及上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力度,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歸并整合和規范管理,構建統一規范高效的自然保護地保護體系。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深入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數字化轉型,推進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現代化水平,推進服務便民高效。
(十六)與所在區應急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參照市局“三定”規定明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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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7-88575175
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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