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的決定和措施。 (二)參與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三)負責做好個人建房的規劃許可。負責上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項目的批后跟蹤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配合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協助實施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工作,協助做好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協助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協助做好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協助做好土地征收項目批前“告知、確認和聽證”和批后“兩公告一登記”等征地實施和現場踏勘工作,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材料的組織、呈報工作。 (六)配合做好自然資源和規劃有關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協助做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確權和調查處理自然資源權屬糾紛。 (七)協助做好地質災害和森林防火的監測和防治工作。協助上級部門或專業隊伍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對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落實情況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進行監督。 (八)協助調處礦業權屬糾紛,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進行監督檢查。 (九)開展自然資源執法日常動態巡查和行動,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自然資源違法行為。負責做好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告知、送達等處理工作。 (十)做好自然資源和規劃信訪接待工作,及時調處和化解矛盾。發現重大上訪苗頭,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告。 (十一)承辦上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