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008003001001/2024-49168 |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4-05-3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溫鹿政辦〔2024〕28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統一編號 | CLCD01-2024-0004 | 下載閱讀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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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鹿城區重點產業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十屆區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鹿城區重點產業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一)為規范和加強溫州市鹿城區重點產業基金(以下簡稱區產業基金)的管理與運作,發揮產業基金引領撬動作用,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21〕75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產業基金投資運作管理的指導意見》(浙財金〔2021〕42號)、《溫州市重點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溫財金〔2023〕10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區產業基金資金來源為財政預算安排、基金投資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上級補助資金、區國有企業出資等。 (三)區產業基金是區政府主導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宗旨是貫徹區委區政府重大戰略部署,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控風險”的原則,發揮產業資金的杠桿作用,實現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的有效結合,重點投向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傳統產業提能升級、新經濟等符合鹿城區產業升級及發展方向的領域。 (四)區產業基金投資一般采取直接投資和投資子基金的模式。投資子基金是指由產業基金和社會資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進行運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對象的股權投資基金。對子基金總出資額不低于區產業基金總規模的80%,對直接投資出資額不高于區產業基金總規模的20%。區產業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5年,經管委會審議,可視情況適當延長。 二、管理架構和職責分工 (五)區政府設立區重點產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區產業基金重大投資事項決策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決策。管委會主任由區人民政府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常務副區長擔任。委員為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科技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國資辦)、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鹿城經開區管委會、區投資促進服務中心、區金融工作服務中心和區工業發展集團等單位負責人。管委會可邀請相關專家列席參與。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辦)設在區財政局(區國資辦),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 (六)區財政局(區國資辦)代表區政府履行區產業基金出資人職責,安排和籌措產業基金出資資金。區工業發展集團全資子公司溫州鹿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鹿豐公司)受托作為監督運營機構,外部管理機構受托作為區產業基金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人),具體負責區產業基金的管理和運營。 (七)管委會主要職責為:負責區產業基金的政策制定、監督管理;審定母基金投資、直接投資項目、子基金投資、股權退出等方案;確定基金主要投資方向,協調和決策基金相關重大事項;投資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直投項目及管委會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經區長辦公會議審議后予以執行;需管委會審定的事項,采取表決制,主任、副主任、委員一人一票,表決意見分為同意、不同意二種,經全體人員五分之四以上(含)表決同意方為通過。 (八)管委辦主要職責為:負責管委會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管委會決策部署;會同區工業發展集團擬訂區產業基金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審查母基金投資、直接投資項目、子基金投資、股權退出等方案;協調基金運作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做好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審定區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結果及應用方案;區政府或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區工業發展集團主要職責為:配合管委辦擬訂區產業基金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參與投資管理有關程序,并對管理人進行指導;區政府或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鹿豐公司主要職責為:配合管委辦擬訂區產業基金投資管理相關制度;負責基金日常對接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并對管理人進行監督;區政府或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管理人主要職責為: 定期向管委辦、鹿豐公司報送基金運作情況、年度財務審計;負責遴選子基金合作管理機構;開展對擬投資(合作)對象盡職調查、入股談判、擬定合伙協議或章程、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專業化運作;區政府或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管理人 (十二)選聘專業管理機構擔任區產業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產業基金的投資、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區產業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實繳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有固定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3.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4.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且有3個以上(含)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5.承諾對母基金認繳出資不低于1%。 (十三)區產業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由產業基金管理人組建,一般不少于3名,需半數同意通過,鹿豐公司委派投委會觀察員,對投委會各項重要決策進行監督,觀察員有權提議項目暫緩投資,重新予以研判。 (十四)區產業基金管理人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就投委會會議內容形成會議紀要,經參會的投委會委員簽字后送管委辦。 四、子基金投資模式 (十五)區產業基金主要通過參投設立子基金的形式進行股權投資。子基金法律形式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區產業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架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基金規模:原則上不少于 1億元(含)人民幣,子基金的資金應依法募集; 2.出資比例:溫州市、區兩級政府聯動出資總額不超過單個子基金規模的50%。區產業基金單獨出資對單個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高于50%; 3.存續期限:子基金存續期限包括投資期、退出期等,原則上不超過8年(含),確需延長存續期的,經報管委會批準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各方協商后按約定辦理; 4.投資地域:若市區兩級產業基金聯動出資,子基金存續期內,累計投資于鹿城區內項目的資金總額一般不低于區產業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5倍;若區級產業基金單獨出資,子基金存續期內,累計投資于鹿城區內項目的資金總額一般不低于區產業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倍。視同返投或加計計算返投金額的計算方法參照《溫州市重點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十六)子基金應委托專業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進行運作,選聘的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其他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管理人員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有固定營業場所及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3.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服務; 4.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計管理的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業基金規模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且有3個以上(含)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5.認繳出資額一般不低于子基金總規模1%,其關聯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資的,可降低至0.5%,但合計不低于1%; 6.在提交項目合作方案時,應至少確認擬設立子基金總規模30%的出資意向并提供出資承諾函、出資能力證明等材料。 (十七)區產業基金參投子基金運作程序如下: 1.主要采取市場化征集子基金,經過初步篩選、立項、盡職調查和投資決策等程序后具體組織實施合作方案; 2.管理人對子基金進行初步篩選,形成立項材料,立項材料應包括擬投子基金的基本情況、初步合作方案等; 3.由管理人對立項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有必要的應聘請外部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4.管理人對通過立項的擬投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投資談判等前期工作后,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和投資建議書,就擬投子基金或項目的投資模式、投資期限、投資金額、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見建議; 5.區產業基金投決會對擬投子基金方案進行審議決策; 6.區產業基金投決會決議報管委辦經管委會通過后,由管理人與相關合作方擬定合伙協議并經簽署程序后實施具體投資運作。 (十八)若參加遴選機構當年度已同時參加省、市等上級政府引導基金遴選、招標并獲審查通過的,管理人可不再進行盡職調查,可參考上級政府引導基金盡職調查,進行補充盡調后出具投資建議。 (十九)子基金設立方案經批準后達6個月,仍未簽署相關投資的章程或合伙協議,由管理人報區工業發展集團初審后在1個月內向管委辦報送終止投資情況報告,管委辦向管委會報備。如遇特殊情況,經管委辦同意予以延期一次,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 (二十)管理人根據《溫州市鹿城區重點產業基金管理辦法》參投子基金期間,自動獲得子基金觀察員身份。子基金執行事務合伙人召開投資決策會議的,管理人有權派出觀察員代表參加會議,可對會議內容提出意見或建議。若會議審議擬投項目違反《溫州市鹿城區重點產業基金管理辦法》及子基金合伙協議約定的,觀察員代表有權予以否定,其余情況下觀察員不參加投資決策會議的表決。但觀察員僅負有監督義務,若其在投資決策會議中未予以作出否定表決的,不視為子基金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相關合伙人違反子基金合伙協議約定的免責事由。 五、直接投資模式 (二十一)直接投資主要發掘本土重點領域優質項目,“以投帶引”探索基金招商新路徑、引進優質項目落地鹿城。確因項目需要,可通過設立投資單一項目的定向基金或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等方式完成對項目直接投資。直接投資主要要求如下: 1.區產業基金對單個直投項目的出資額不超過6000萬元(含)人民幣,且不得成為被投企業第一大股東、市區兩級政府性資金合計股比不得超過40%; 2.直接投資項目投資期限原則上不超過8年(含),確需延長存續期的,經報管委會批準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各方協商后按約定執行; 3.投資注冊于鹿城區或在鹿城區進行產業落地的公司,優先投資于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 4.擬投資項目發起融資時,應有其他資本方參與投資,其他資本方投資額不低于該輪融資額的60%,其中非關聯合格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該輪融資額的10%,經管委會審議同意的項目,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項目應有具體的項目投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規模、資金募集情況、退出安排等)、財務及法律盡職調查報告等文件; 6.涉及資產評估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并按市場化方式投資。國家級、省級、市級產業基金等參與本輪投資的,可將該類機構的估值作為定價依據; (二十二)直接投資程序: 1.主要采取市場化征集投資項目,經過初步篩選、立項、盡職調查和投資決策等程序后具體組織實施合作方案; 2.管理人對項目進行初步篩選,形成立項材料,立項材料應包括擬投企業的基本情況、初步合作方案等; 3.由管理人對立項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有必要的應聘請外部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4.管理人對通過立項的擬投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投資談判等前期工作后,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和投資建議書,就擬投項目的投資模式、投資期限、投資金額、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見建議; 5.區產業基金投決會對擬投項目方案進行審議決策; 6.區產業基金投決會決議報管委辦經管委會通過后,由管理人與相關合作方擬定合伙協議并經簽署程序后實施具體投資運作。 (二十三)經審議通過的直接投資項目,應進行公示,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除外。 (二十四)管委會審議通過后超過9個月仍未簽署相關投資協議,由管理人報區工業發展集團初審后在1個月內向管委會請示是否終止項目,并按批示執行。 六、投資退出、收益分配與激勵 (二十五)子基金與直接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要求,明確約定收益和虧損負擔方式。投資虧損應由出資人共同承擔,區產業基金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二十六)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國有企業出資的引導作用,區產業基金可適當讓利。讓利的對象可包括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讓利比例應在子基金合伙協議或章程或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簽訂的其他書面協議中明確規定。 (二十七)在章程或協議中應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區產業基金可選擇提前退出: 1.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2.產業基金出資到子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子基金未按投資計劃開展投資業務或未實際出資的; 3.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4.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協議約定投資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協議約定情形的。 (二十八)投資期滿后,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應按照合伙協議、投資協議、章程約定的方式退出或組織清算。無法按約定方式退出的,由產業基金管理人結合實際情況提出退出方案,經區工業發展集團初審,報管委辦審核后提請管委會審議。管委會審議通過的退出方案,由產業基金管理人與各方協商辦理。 七、績效考核和風險防控 (二十九)區工業發展集團負責區產業基金績效評價,對區產業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每年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報管委辦。 (三十)鹿豐公司原則上每年按區產業基金實繳資金總額為基數計算運營費,由區財政保障,運營費主要用于鹿豐公司日常經營。年初按考核合格檔次的運營費用提取,其余部分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后提取。具體標準如下:考核結果為優秀檔次的,提取比例為1%;良好檔次的,提取比例為0.8%;合格檔次的,提取比例為0.6%;不達標檔次的,提取比例為0.4%。管理人按照協議收取管理費用。 (三十一)區產業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出資到子基金或直投項目,區產業基金出資原則上不優先于其他出資人。 (三十二)區產業基金應選擇有資質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實行專戶管理。 (三十三)區產業基金投資應符合國家、省、市和我區產業政策以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循環投資; 8.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三十四)遵循產業基金投資運作客觀規律,給予區產業基金投資運作適當風險容忍度,在程序合規、盡責履職的基礎上,因先行先試、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學估值出現偏差、政策變動、投早投新等出現虧損情形的,給予盡職免責認定,對各類子基金不再以單一子基金或基金投資單一項目的盈虧作為追責依據。 八、附 ?則 (三十五)本辦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相關政策解讀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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