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008003001001/2025-53739 |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5-05-1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溫鹿政發〔2025〕30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統一編號 | CLCD00-2025-0003 | 下載閱讀版本 | |
|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國令第783號)等規定,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對2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對1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現通知如下: 一、對下列文件予以修改: (一)對《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鹿城區重點產業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溫鹿政辦〔2024〕28號),作如下修改: 將《溫州市鹿城區重點產業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五部分直接投資模式(二十一)中的第3點“投資注冊于鹿城區或在鹿城區進行產業落地的公司,優先投資于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修改為“投資在鹿城區進行產業落地的項目”。 (二)對《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鹿城區企業安全生產合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溫鹿政辦〔2024〕12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十四)條第1、3款“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合規創建,鼓勵合規‘白名單’企業進一步創建安全生產規范化、標準化,對列入合規‘白名單’或創成規范化、標準化的企業實行以下惠企措施:1.各行政執法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此類企業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以處罰;……;3.各保險機構對該類企業執行比其它企業更低的安全生產責任險繳費費率。”修改為“1.行政執法過程中,如企業的有關情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以處罰;……;3.安全生產責任險服務保障機構對該類企業提供更高頻次、高質量服務。” 2.將第(二十五)條第2款“對退出合規‘白名單’企業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和《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第11號令)等相關規定,采取下列管理措施:2.加大執法檢查頻次,上調有關保險費率。”修改為“2.各行政執法機關恢復常規執法頻次,安全生產責任險服務保障機構恢復對企業的常規服務保障內容”。 二、廢止《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實施意見的通知》(溫鹿政發〔2014〕34號)。 本通知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溫州市鹿城區重點產業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 2.鹿城區企業安全生產合規管理暫行辦法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溫州市鹿城區重點產業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一)為規范和加強溫州市鹿城區重點產業基金(以下簡稱區產業基金)的管理與運作,發揮產業基金引領撬動作用,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21〕75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產業基金投資運作管理的指導意見》(浙財金〔2021〕42號)、《溫州市重點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溫財金〔2023〕10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區產業基金資金來源為財政預算安排、基金投資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上級補助資金、區國有企業出資等。 (三)區產業基金是區政府主導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宗旨是貫徹區委區政府重大戰略部署,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控風險”的原則,發揮產業資金的杠桿作用,實現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的有效結合,重點投向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傳統產業提能升級、新經濟等符合鹿城區產業升級及發展方向的領域。 (四)區產業基金投資一般采取直接投資和投資子基金的模式。投資子基金是指由產業基金和社會資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進行運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對象的股權投資基金。對子基金總出資額不低于區產業基金總規模的80%,對直接投資出資額不高于區產業基金總規模的20%。區產業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5年,經管委會審議,可視情況適當延長。 二、管理架構和職責分工 (五)區政府設立區重點產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區產業基金重大投資事項決策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決策。管委會主任由區人民政府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常務副區長擔任。委員為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科技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國資辦)、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鹿城經開區管委會、區投資促進服務中心、區金融工作服務中心和區工業發展集團等單位負責人。管委會可邀請相關專家列席參與。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辦)設在區財政局(區國資辦),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 (六)區財政局(區國資辦)代表區政府履行區產業基金出資人職責,安排和籌措產業基金出資資金。區工業發展集團全資子公司溫州鹿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鹿豐公司)受托作為監督運營機構,外部管理機構受托作為區產業基金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人),具體負責區產業基金的管理和運營。 (七)管委會主要職責為:負責區產業基金的政策制定、監督管理;審定母基金投資、直接投資項目、子基金投資、股權退出等方案;確定基金主要投資方向,協調和決策基金相關重大事項;投資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直投項目及管委會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經區長辦公會議審議后予以執行;需管委會審定的事項,采取表決制,主任、副主任、委員一人一票,表決意見分為同意、不同意二種,經全體人員五分之四以上(含)表決同意方為通過。 (八)管委辦主要職責為:負責管委會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管委會決策部署;會同區工業發展集團擬訂區產業基金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審查母基金投資、直接投資項目、子基金投資、股權退出等方案;協調基金運作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做好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審定區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結果及應用方案;區政府或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區工業發展集團主要職責為:配合管委辦擬訂區產業基金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參與投資管理有關程序,并對管理人進行指導;區政府或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鹿豐公司主要職責為:配合管委辦擬訂區產業基金投資管理相關制度;負責基金日常對接管理工作,負責審核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并對管理人進行監督;區政府或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管理人主要職責為:定期向管委辦、鹿豐公司報送基金運作情況、年度財務審計;負責遴選子基金合作管理機構;開展對擬投資(合作)對象盡職調查、入股談判、擬定合伙協議或章程、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專業化運作;區政府或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管理人 (十二)選聘專業管理機構擔任區產業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產業基金的投資、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區產業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實繳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有固定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3.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4.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且有3個以上(含)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5.承諾對母基金認繳出資不低于1%。 (十三)區產業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由產業基金管理人組建,一般不少于3名,需半數同意通過,鹿豐公司委派投委會觀察員,對投委會各項重要決策進行監督,觀察員有權提議項目暫緩投資,重新予以研判。 (十四)區產業基金管理人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就投委會會議內容形成會議紀要,經參會的投委會委員簽字后送管委辦。 四、子基金投資模式 (十五)區產業基金主要通過參投設立子基金的形式進行股權投資。子基金法律形式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區產業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架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基金規模:原則上不少于1億元(含)人民幣,子基金的資金應依法募集; 2.出資比例:溫州市、區兩級政府聯動出資總額不超過單個子基金規模的50%。區產業基金單獨出資對單個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高于50%; 3.存續期限:子基金存續期限包括投資期、退出期等,原則上不超過8年(含),確需延長存續期的,經報管委會批準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各方協商后按約定辦理; 4.投資地域:若市區兩級產業基金聯動出資,子基金存續期內,累計投資于鹿城區內項目的資金總額一般不低于區產業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5倍;若區級產業基金單獨出資,子基金存續期內,累計投資于鹿城區內項目的資金總額一般不低于區產業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倍。視同返投或加計計算返投金額的計算方法參照《溫州市重點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十六)子基金應委托專業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進行運作,選聘的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其他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管理人員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有固定營業場所及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3.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服務; 4.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計管理的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業基金規模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且有3個以上(含)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5.認繳出資額一般不低于子基金總規模1%,其關聯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資的,可降低至0.5%,但合計不低于1%; 6.在提交項目合作方案時,應至少確認擬設立子基金總規模30%的出資意向并提供出資承諾函、出資能力證明等材料。 (十七)區產業基金參投子基金運作程序如下: 1.主要采取市場化征集子基金,經過初步篩選、立項、盡職調查和投資決策等程序后具體組織實施合作方案; 2.管理人對子基金進行初步篩選,形成立項材料,立項材料應包括擬投子基金的基本情況、初步合作方案等; 3.由管理人對立項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有必要的應聘請外部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4.管理人對通過立項的擬投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投資談判等前期工作后,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和投資建議書,就擬投子基金或項目的投資模式、投資期限、投資金額、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見建議; 5.區產業基金投決會對擬投子基金方案進行審議決策; 6.區產業基金投決會決議報管委辦經管委會通過后,由管理人與相關合作方擬定合伙協議并經簽署程序后實施具體投資運作。 (十八)若參加遴選機構當年度已同時參加省、市等上級政府引導基金遴選、招標并獲審查通過的,管理人可不再進行盡職調查,可參考上級政府引導基金盡職調查,進行補充盡調后出具投資建議。 (十九)子基金設立方案經批準后達6個月,仍未簽署相關投資的章程或合伙協議,由管理人報區工業發展集團初審后在1個月內向管委辦報送終止投資情況報告,管委辦向管委會報備。如遇特殊情況,經管委辦同意予以延期一次,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 (二十)管理人根據《溫州市鹿城區重點產業基金管理辦法》參投子基金期間,自動獲得子基金觀察員身份。子基金執行事務合伙人召開投資決策會議的,管理人有權派出觀察員代表參加會議,可對會議內容提出意見或建議。若會議審議擬投項目違反《溫州市鹿城區重點產業基金管理辦法》及子基金合伙協議約定的,觀察員代表有權予以否定,其余情況下觀察員不參加投資決策會議的表決。但觀察員僅負有監督義務,若其在投資決策會議中未予以作出否定表決的,不視為子基金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相關合伙人違反子基金合伙協議約定的免責事由。 五、直接投資模式 (二十一)直接投資主要發掘本土重點領域優質項目,“以投帶引”探索基金招商新路徑、引進優質項目落地鹿城。確因項目需要,可通過設立投資單一項目的定向基金或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等方式完成對項目直接投資。直接投資主要要求如下: 1.區產業基金對單個直投項目的出資額不超過6000萬元(含)人民幣,且不得成為被投企業第一大股東、市區兩級政府性資金合計股比不得超過40%; 2.直接投資項目投資期限原則上不超過8年(含),確需延長存續期的,經報管委會批準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各方協商后按約定執行; 3.投資在鹿城區進行產業落地的項目; 4.擬投資項目發起融資時,應有其他資本方參與投資,其他資本方投資額不低于該輪融資額的60%,其中非關聯合格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該輪融資額的10%,經管委會審議同意的項目,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項目應有具體的項目投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規模、資金募集情況、退出安排等)、財務及法律盡職調查報告等文件; 6.涉及資產評估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并按市場化方式投資。國家級、省級、市級產業基金等參與本輪投資的,可將該類機構的估值作為定價依據; (二十二)直接投資程序: 1.主要采取市場化征集投資項目,經過初步篩選、立項、盡職調查和投資決策等程序后具體組織實施合作方案; 2.管理人對項目進行初步篩選,形成立項材料,立項材料應包括擬投企業的基本情況、初步合作方案等; 3.由管理人對立項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有必要的應聘請外部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4.管理人對通過立項的擬投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投資談判等前期工作后,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和投資建議書,就擬投項目的投資模式、投資期限、投資金額、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見建議; 5.區產業基金投決會對擬投項目方案進行審議決策; 6.區產業基金投決會決議報管委辦經管委會通過后,由管理人與相關合作方擬定合伙協議并經簽署程序后實施具體投資運作。 (二十三)經審議通過的直接投資項目,應進行公示,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除外。 (二十四)管委會審議通過后超過9個月仍未簽署相關投資協議,由管理人報區工業發展集團初審后在1個月內向管委會請示是否終止項目,并按批示執行。 六、投資退出、收益分配與激勵 (二十五)子基金與直接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要求,明確約定收益和虧損負擔方式。投資虧損應由出資人共同承擔,區產業基金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二十六)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國有企業出資的引導作用,區產業基金可適當讓利。讓利的對象可包括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讓利比例應在子基金合伙協議或章程或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簽訂的其他書面協議中明確規定。 (二十七)在章程或協議中應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區產業基金可選擇提前退出: 1.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2.產業基金出資到子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子基金未按投資計劃開展投資業務或未實際出資的; 3.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4.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協議約定投資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協議約定情形的。 (二十八)投資期滿后,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應按照合伙協議、投資協議、章程約定的方式退出或組織清算。無法按約定方式退出的,由產業基金管理人結合實際情況提出退出方案,經區工業發展集團初審,報管委辦審核后提請管委會審議。管委會審議通過的退出方案,由產業基金管理人與各方協商辦理。 七、績效考核和風險防控 (二十九)區工業發展集團負責區產業基金績效評價,對區產業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每年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報管委辦。 (三十)鹿豐公司原則上每年按區產業基金實繳資金總額為基數計算運營費,由區財政保障,運營費主要用于鹿豐公司日常經營。年初按考核合格檔次的運營費用提取,其余部分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后提取。具體標準如下:考核結果為優秀檔次的,提取比例為1%;良好檔次的,提取比例為0.8%;合格檔次的,提取比例為0.6%;不達標檔次的,提取比例為0.4%。管理人按照協議收取管理費用。 (三十一)區產業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出資到子基金或直投項目,區產業基金出資原則上不優先于其他出資人。 (三十二)區產業基金應選擇有資質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實行專戶管理。 (三十三)區產業基金投資應符合國家、省、市和我區產業政策以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 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循環投資; 8.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三十四)遵循產業基金投資運作客觀規律,給予區產業基金投資運作適當風險容忍度,在程序合規、盡責履職的基礎上,因先行先試、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學估值出現偏差、政策變動、投早投新等出現虧損情形的,給予盡職免責認定,對各類子基金不再以單一子基金或基金投資單一項目的盈虧作為追責依據。 八、附則 (三十五)本辦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2 鹿城區企業安全生產合規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一)為助推“兩個健康”先行區創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行政執法效能,加強安全生產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引導企業主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相關政策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全區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稱企業)安全生產合規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合規(以下簡稱合規)是指企業通過誠信承諾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自查自糾自改,使企業安全生產符合合規要求。 (三)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原則,區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全區實施企業安全生產合規管理工作,推進與其他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共用,并指導街鎮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合規相關管理工作。 二、合規程序 (四)企業合規實行“白名單”動態管理制度,“白名單”定期公布,并及時抄告其他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 (五)企業承諾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通過第三方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提供符合相應合規標準確認意見,由所在屬地街鎮收集匯總上報,企業即進入合規備選“白名單”。 以小微園區或廠中廠出租方、管理方名義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創建安全生產合規必須符合小微園區廠中廠管理合規標準,其中承租方企業參與合規創建達90%以上,其它未參與合規創建企業不存在合規標準重點審查項不符合情形。 (六)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可納入合規“白名單”: 1.應公開承諾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改,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2.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一年內未受到相關安全生產方面行政處罰,不在安全生產嚴重失信聯合懲戒期。 3.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確認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4.符合既定安全生產合規標準。 各行業既定安全生產合規標準由各行業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制定并更新,另行發布實施。各行業合規標準統一報區安委辦備案。 (七)對“白名單”企業出具符合合規標準確認意見的第三方須由具備安全生產合規確認資格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或相關高等專業院校,并由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簽字確認意見。 (八)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對備選合規“白名單”企業形式審查并征詢其他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意見,通過審查的企業經過政府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企業即可納入合規“白名單”。 三、合規管理 (九)對合規“白名單”的企業予以發放“鹿城區安全生產合規企業”稱謂的銅質牌匾,懸掛企業門口顯著位置。 (十)鼓勵合規“白名單”的企業認真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改并落實重大隱患報告制度,對企業主動發現已著手糾正的違法行為或已著手整改隱患的下列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以處罰: 1.對企業主動發現的事故隱患在合理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或在整改期內能夠落實事故防范管控措施的,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落實報告制度的。 2.專家公益服務或社會化服務機構對“白名單”企業“安全年檢”發現存在問題能夠及時完成整改的,或在整改期內能夠落實事故防范管控措施的,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落實報告制度的。 3.在各種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或各類事故舉一反三提示提醒及補充發放合規建議期間“白名單”企業能夠在合理期限內落實自查自糾自改符合整治要求的。 (十一)發現納入合規“白名單”的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將該企業從合規“白名單”中剔除,及時收回牌匾,并及時抄告相關部門。 1.發生生產安全人員傷亡事故或發生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生產安全事故的; 2.被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 3.不遵守自我承諾,不積極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認真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改的,或自查重大事故隱患未在合理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或在整改期內未落實事故防范管控措施的; 4.社會化服務機構對合規“白名單”企業“安全年檢”存在問題整改后仍然達不到合規標準的; 5.存在被投訴、舉報經核實或各級巡查督查暗訪抽查發現不符合既定安全生產合規標準的; 6.企業主體滅失的,或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合規建議 (十二)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多家企業存在高頻違法事項的,必須破除“破窗效應”,即要求該區域類似企業的管理責任方(小微園區或廠中廠管理方、屬地街鎮)向所管轄企業發放《安全生產合規建議書》,要求企業對可能存在類似高頻違法事項進行自查自糾自改。 (十三)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違法行為時,不能“只查不罰”,也不能“一罰了之、以罰代管”,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在送達《整改通知書》的同時,送達《安全生產合規建議書》,鼓勵企業進行安全生產合規建設,引導企業對其它事故隱患進行自查自糾自改。 (十四)執法人員不得隨意開展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將執法重心放在“白名單”之外的“不放心”企業和未根據《安全生產合規建議書》積極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企業,通過強化各級安全生產巡查督查、明查暗訪、掛牌督辦等方式,加大執法力度對存在各類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高發區進行嚴厲查處打擊,避免發生群死群傷事故。 (十五)行政執法機關根據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和違法行為打擊形勢需要,調整行業安全生產合規標準,可向相對行業企業補充發放《安全生產合規建議書》,引導企業在原來安全生產合規建設基礎上對新增合規建議事項進行自查自糾自改。 (十六)企業根據《安全生產合規建議書》對其它違法事項或事故隱患積極進行自查自糾自改并落實重大隱患報告制度,對主動發現的事故隱患在合理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或在整改期內能夠落實事故防范管控措施的,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落實報告制度的,可視同本辦法第十條處理。 企業難以在合理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可以向屬地街鎮申請延期整改,但必須嚴格落實整改期間事故防范管控措施。 (十七)相關管理方和屬地街鎮必須指定人員負責監督所管轄(管理)企業對《安全生產合規建議書》的落實,發現已發《安全生產合規建議書》企業未積極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行自查自糾自改的,要加強執法檢查或向負有相應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報告。 (十八)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應該按照行業安全生產合規標準對企業首次排查以及根據企業的意愿提供指導整改作為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的重要內容,要提醒企業存在的違法風險。 五、合規培育 (十九)行業協會要自覺通過行業自律約束,吸取行業合規部分標準作為行業企業自律共治標準,實行會員企業安全生產自律管理。 (二十)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共治標準和合規標準的宣傳推廣,引導會員企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創建行業安全生產良好企業,為培育行業安全生產合規企業夯實基礎。 (二十一)行業協會要積極組織會員企業之間對照合規標準或自律共治標準,開展互助互學互查活動,引導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進一步提升履職能力。 (二十二)行業協會對照行業企業自律共治標準,根據互助互學互查活動問題隱患整改閉環情況,每年評比行業安全生產良好企業及安全管理人員。對行業安全生產良好企業及安全管理人員可給予一定獎勵,推薦行業安全生產良好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納入星級管理。政府各監管部門為行業安全生產良好企業提供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生產專家“免費體檢服務”。 (二十三)行業協會作為企業與政府的溝通橋梁,要對會員企業和第三方社會化服務機構市場行為及政府執法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六、獎懲措施 (二十四)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合規創建,鼓勵合規“白名單”企業進一步創建安全生產規范化、標準化,對列入合規“白名單”或創成規范化、標準化的企業實行以下惠企措施: 1.行政執法過程中,如企業的有關情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以處罰; 2.政府各監管部門要優先為此類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幫扶指導工作,提供每年至少一次的安全生產專家“免費體檢”,提供安全生產法律咨詢公益服務,幫助企業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3.安全生產責任險服務保障機構對該類企業提供更高頻次、高質量服務; 4.各類惠企政策和評優評先需要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意見的,對該類企業予以免審免檢,其它企業必須通過安全生產合規標準重點項審查檢查; 5.享受其它惠企政策:在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綜合等級評價中予以優先考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在企人才參與相關人才評選;優先推薦工商聯各類評優評先,以及各類民營企業家理論研修班和新生代企業家青藍新學班;簡化企業拿地開工審批流程,通過批前業務指導,落實全程代辦,精簡審批環節,在獲得土地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開工前許可手續;在審批審核、貸款融資、資金扶持等方面的享受正向激勵機制。 (二十五)對退出合規“白名單”企業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和《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第11號令)等相關規定,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兩年內不得再納入合規“白名單”,根據優惠條件的滅失追回原有惠企政策的待遇; 2.各行政執法機關恢復常規執法頻次,安全生產責任險服務保障機構恢復對企業的常規服務保障內容; 3.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基于誠信的管理措施; 4.存在合規標準重點審查項不符合情形退出的,取消參加區政府各部門組織的評先評優資格; 5.存在合規標準重點審查項不符合未整改的,在政府資金項目申請、財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暫停項目審批; 6.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二十六)對為企業提供安全生產免費體檢服務的社會化服務機構及專家予以等級考評加分;對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及安全生產專家出具虛假合規結論經調查屬實的,由區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等級考評扣分或取消安全生產合規確認資格等處理;對虛假合規的企業剔除出“白名單”,對存在的違法行為由相應執法機關予以嚴格查處。 (二十七)支持執法人員、監督管理責任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合規的試點推行,根據執法情形已經發放《安全生產合規建議書》,要求企業積極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視同監管責任人員或執法人員已經履行職責,適用改革創新試錯容錯機制。 (二十八)對行政執法人員隨意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隨意執法、違反本辦法要求違規執法、非法要求企業停產停業等違紀行為經調查屬實的,予以嚴肅問責。 (二十九)對各類優惠政策享受企業未實行合規審查檢查的或不符合合規標準要求予以通過的;對合規“白名單”檢查審查不嚴格的,予以嚴肅問責。 七、附則 (三十)本辦法所指行政執法機關包含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源頭治理審批監管職責的部門,其執法人員包含本機關工作人員和受其委托執法的人員。監管責任人員包含屬地街鎮網格責任相關人員。 (三十一)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三十二)本辦法自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 相關政策解讀鏈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