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302MB1733222N/2026-1010558160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鹿城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5-1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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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改善優撫對象的生活待遇,確保其生活水平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相應提高,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浙民優〔2004〕172號《關于規范建立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優撫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建立重點優撫對象的優撫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調標規則根據每年國家和省文件來對優撫補助標準進行調整。確保優撫對象的生活標準隨國家的增長相適應。 二、政策制定依據 根據《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轉發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浙退役軍人廳發〔2026〕3號)、《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和《溫州市軍人撫恤優待辦法》文件制定。 三、主要內容 1、有工作單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和自費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并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按國家標準從2025年8月1日起執行。新舊標準對比詳見《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溫鹿退役軍人發〔2026〕4號,附件1 2、已自費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還未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和無參保的下列人員: (1)無工作單位或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提高撫恤和生活補助金的新標準從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舊標準對比詳見《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溫鹿退役軍人發〔2026〕4號,附件2 (2)無工作單位或無固定收入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提高撫恤和生活補助金的新標準從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舊標準對比詳見《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溫鹿退役軍人發〔2026〕4號,附件3 (3)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和部分參試涉核退役人員(以下簡稱“兩參人員”),提高生活補助金的新標準從2025年8月1日起執行由原來的1082元/月增加到1109元/月。 3、部分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平反人員的子女),每人每月增加22元,提高生活補助金的新標準從2025年8月1日起執行。未領取養老金的,由原來的801元/月增加到823元/月;已領取養老金的,由原來731元/月增加到753/月。 4、農村籍60周歲以上退伍軍人,按每服一年義務兵每年744元標準發給老年生活補助,提高生活補助金的新標準從2025年8月1日起執行。由原來的每服一年兵役60元/月增加到62元/月。 5、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提高的新標準從2026年1月1日起執行。與2025年標準保持不變52400元/年。 6、已自費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并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三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兩參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金按國家新標準從2025年8月1日起執行。新舊標準對比詳見《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溫鹿退役軍人發〔2026〕4號,附件3 四.文件實施日期及解釋單位 該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溫州市鹿城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解釋。聯系電話:0577-88661025。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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