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527443 |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4-0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溫鹿政辦〔2026〕7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統一編號 | CLCD01-2026-0001 | 下載閱讀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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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鹿城區國有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登記和資產平時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十屆區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鹿城區國有人民防空工程產權登記和資產平時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貫徹落實人民防空“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加強國有人民防空工程資產(以下簡稱人防國有資產)的管理,提高人防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人防工程產權制度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22〕40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人防工程產權制度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溫政辦〔2021〕7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國有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國有人防工程),是指本行政區域內自2020年9月1日后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后依法結建、產權歸國家所有的人民防空工程。 二、人防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建立健全平時使用與維護管理規章制度,切實提升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水平,對人防國有資產實施產權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其經濟和社會效益,實現人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切實保障人防國有資產戰時防護功能完好。 三、各單位職責。 (一)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人防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監督人防國有資產產權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建立平時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3)負責人防國有資產維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4)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工作; (5)人防國有資產的其他相關事宜。 (二)國有人防工程產權單位職責如下: (1)負責人防國有資產設備設施的完善更新和維護保養建立維護管理臺賬; (2)負責國有人防工程區域的經營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 (3)負責人防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統計工作; (4)牽頭組建人防工程專業維護技術隊伍,平時負責人防國有資產的維護保養,臨戰負責國有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并配合區人防主管部門開展其他相關工作。 (三)發改、財政(國資)、自然資源和規劃、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四)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所有人防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安全隱患或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部門,協同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 (五)各類組織、個人應當嚴格執行人防工程建設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章 產權登記 一、國有人防工程產權實行登記發證制度,應辦理人防工程不動產權證,并載明為“人防工程”或“兼顧人防”及其地下建筑的面積、坐落位置、用地性質、平時功能等事項,并附項目宗地圖和分戶圖。 首次登記時,人防工程的用地性質、土地用途、土地出讓(使用)年限與宗地保持一致。 二、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與人防工程一并登記,也可作為地面建筑單獨登記。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塊地面建筑技術經濟指標,且平時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應單獨登記,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字樣。 三、國有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向本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四條規定的產權登記主體辦理國有人防工程無償移交手續。 產權登記主體接收登記后為國有人防工程產權人(以下簡稱產權人),依法對國有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但不得進行抵押、轉讓、贈與等處置,并應當在權證上注明權利限制。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按首次登記并核發人防工程不動產權證。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登記在各單位或政府指定集中管理國有資產的單位名下;2022年1月1日后市城發集團封閉區域內所有項目及封閉區外市城發集團自主建設項目的人防工程,登記在其組織機構名下;其他建設項目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完成無償移交后,登記在區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名下。 五、國有人防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由產權人負責申請,可委托項目建設單位代為辦理登記。首次登記時須提交的申請材料:本宗地項目的用地批文(僅需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符合規劃材料(規劃許可或規劃核實)、人防審核材料(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測繪成果等。 第三章 維護管理 一、國有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堅持平戰結合原則,各責任方應加強工程的維護管理,確保人防國有資產設備設施的完好、運行安全,不得擅自改變具有人民防空防護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屬性,做好平戰轉換準備,自覺接受區人防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戰時按照戰時管理體制機制要求,無條件服從國家統一調度、安排和使用。 二、區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國有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應加強對國有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業務培訓;指導產權人組建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專業隊,并將其納入全區人防專業隊伍加強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演練。 三、產權人負責國有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維護管理、平戰轉換和應急演練工作,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臺賬;負責國有人防工程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并完成區人防主管部門交辦的全區依法結建人防工程專業維護計劃;組建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專業隊,平時負責國有人防工程的維護保養,臨戰負責國有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工作。 四、產權人可以自行對國有人防工程實施維護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國有人防工程日常維護管理,可由產權人與相關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國有人防工程人防設施的專業維護管理,可由產權人委托具有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能力的其他單位進行維護管理。 五、自行維護管理國有人防工程的責任單位以及受委托負責實施國有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為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維護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定期實施維護保養,并妥善保管維護管理檔案。 維護管理單位職責如下: (一)建立崗位責任制度。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國有人防工程情況,確定維護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具體維護人員及其相應的責任,明確巡查、維護保養任務和內容。 (二)建立定期保養制度。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規范標準,開展定期巡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國有人防工程防護功能完好。 (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國有人防工程維護情況進行記錄,建立國有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檔案。 第四章 開發運營 一、堅持平戰結合原則,在確保不影響戰時防護效能、不違反平戰轉換規定的前提下,鼓勵平時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二、產權人按國有資產標準對國有人防工程進行管理和運營,根據國有人防工程所在主體建筑用途及建設單位性質結合實際進行分類管理,可出租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由產權人與各方協商確定權利義務。 三、平時出租防空地下室給他人使用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位于住宅小區內的防空地下室,平時出租給他人用于停放機動車的,應當首先滿足所在小區業主的需要,相應物業服務費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應當明確告知承租人該租賃物屬于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由此產生的人民防空相關義務。 四、國有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實行有償原則,產生的收益優先用于并足額保障國有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專業維修、平戰轉換、應急演練和人防專業化維護管理隊伍和平戰轉換隊伍建設;收益不足以保障的,缺口部分由財政補足。 登記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國有人防工程有償使用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日常維養、專業維修、平戰轉換等列入部門預算。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人防工程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人防工程實行資產化運作。由產權人委托進行資產評估后,登記在區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名下的,納入國資監管平臺予以監管;登記在各單位或政府指定集中管理國有資產的單位名下的,其管理應遵循國家統一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同時根據其所屬條線的具體管理要求執行。產權人可以開發利用國有人防工程,但不得以國有人防工程所有權為標的進行融資。 國有人防工程經營收益與國有人防工程資產融資資金收益實行獨立核算,保障人防資產保值增值和融資資金安全。 第五章 附則 一、國有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對擅自處置或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據人防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二、本辦法自2026年5月15日起實施。 相關政策解讀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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