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落實區委、區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規定要求。部署全區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研判形勢,研究提出對策措施。組織110接處警和公安情報信息工作。組織、協調全區反恐怖工作。
(三)負責組織對危害國內安全案件的偵查,治安管控、情報分析、打擊處置、偵控和基礎調查工作。
(四)負責經濟、刑事犯罪等偵查工作,負責全區重特大、涉外案件以及上級交辦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全區公安技術偵查工作。
(五)組織全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危險物品、特種行業,組織對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組織、指揮公安特警隊的處突防爆工作。配合、協調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過程中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權限,負責中國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負責外國人來本區留學、工作、居留的有關事宜的管理。組織對出入境領域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
(七)負責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負責全區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按照規定權限,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及互聯網安全保護工作,組織網絡監控、網絡技術偵查、網絡犯罪偵查、電子數據取證分析、網絡大數據應用和網絡偵控手段建設。
(九)管理區看守所、區拘留所。
(十)組織、指導全區公安法制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執法活動。承擔行政復議、應訴、國家賠償等案件的辦理工作。負責全區公安信訪工作。
(十一)組織、協調、指導全區禁毒、緝毒工作。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全區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的安全保衛工作。按規定權限和分工,組織實施對來本區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區公安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全區公安機關通信勤務保障工作。組織公安大數據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區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行業管理。
(十四)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全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監督。領導全區公安機關督察工作,組織、指導維護公安民警的執法權益工作。
(十五)組織實施全區公安機關綜合實績評估。
(十六)完成區委、區政府及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職能轉變。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全面提升推廣楓橋警務模式,構建情報引領、科技支撐的立體化精準化基層基礎新生態,推動基層社會治理創新。以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為龍頭推進重點治理,服務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深化公安領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繼續推進簡政放權,加大警種之間的業務協同,進一步提升公安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大力推動公安工作數字化轉型,深化“云上公安、智能防控”大數據戰略,提高預警、預測、預防水平,切實提高社會安全感和滿意度。
(十八)涉密內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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