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基層綜合執法工作。
(二)負責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三)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負責開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四)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應對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等方面工作。
(五)承接轄區應急避難設施建設管理及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協助應急社會動員和防災減災宣傳。
(六)協助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及煙花爆竹批發、零售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 管理。
(七)協助職業安全健康工作。
(八)做好勞動監察保障工作。
(九)協助開展非法占地、違法建設的監管和違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十)負責防汛抗臺、森林防火等工作。
(十一)承擔轄區公共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一)負責落實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服務等方面相關政策。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自治,建立和完善社區建設管理體制。
(三)負責社區服務中心運行工作。
(四)負責社會組織、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五)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行政事務的社區準入工作。
(六)負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
(七)負責社會救助救災、雙擁、社會福利、 養老服務、慈善事業、老齡、殘疾人等工作。
(八)協助做好殯葬管理和地名區劃工作。
(九)承擔行政審批服務的日常管理協調工作,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層延伸,承擔便民服務平臺日常工作。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抓好黨風黨紀建設。
(二)積極開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三)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了解和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四)搞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生活環境。
(五)研究和制定社區發展規劃和街道經濟發展規劃,辦好社區服務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
(六)負責對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布置地區性、社會性、公益性、群眾性的工作任務,并進行督促檢查。
(七)負責做好轄區內計劃生育工作,開展群眾性的文化體育活動。
(八)開展擁軍優屬活動,搞好人民武裝工作。
(九)做好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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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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