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008003001001/2025-52157 |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5-01-2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溫鹿政辦〔2025〕1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統一編號 | CLCD01-2025-0001 | 下載閱讀版本 | |
|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嚴格依法行政,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75號)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國令第783號)文件的規定,經區政府同意,決定對《溫州市鹿城區科創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溫鹿政辦〔2022〕21號)文件的部分內容作出修改,現將修改內容通知如下: 一、刪除原第三部分運作管理(一)中的“5.投資地域:投資于鹿城區注冊企業的資金不低于科創基金出資額的1.5倍。以下情形可將子基金投資于鹿城區以外的被投企業的投資額或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資于鹿城區注冊企業的投資額計算為子基金投資于鹿城區注冊企業的資金金額,具體包括:(1)子基金存續期內,溫州市以外的被投企業注冊地遷往鹿城的,按基金實際投資額2倍計算;(2)子基金存續期內,投資于鹿城區區級及以上領軍型人才創業項目(人才應為企業主要創辦人且為最大自然人股東,同時項目核心技術為人才原創)和區級及以上高水平創新團隊項目的按基金實際投資額2倍計算;(3)子基金存續期內,鹿城區以外的被投企業被鹿城區內注冊企業收購(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購)的,按基金實際投資額計算;(4)子基金存續期內,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資到鹿城區注冊企業的,或鹿城區以外被投企業注冊地遷往鹿城的,或鹿城區以外被投企業被鹿城區內注冊企業收購(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購)的,按基金實際投資額計算;(5)子基金存續期內,鹿城區以外的被投企業在鹿城設立子公司的,按子公司在鹿城實際投資額(具體以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計算,但最高不超過子基金的投資額;(6)其他經科創基金管委會批準同意的情形。 以上所指的鹿城區以外被投企業應不屬于自認定之日前2年從鹿城區遷移出去的企業。如被投企業為注冊地遷往鹿城或在鹿城設立子公司的,5年內遷出鹿城的則不計入上述所指的返投金額內。” 二、刪除原第三部分運作管理(一)中的“8.子基金注冊地址:子基金原則上應注冊在鹿城區。” 三、刪除原第三部分運作管理(五)中的“3.投資對象不屬于合伙企業;” 四、新增第三部分運作管理中的“(六)其他未盡事宜由管委會確定。” 五、將原第二部分組織架構和職責分工中的“區金融辦”修改為“區金融工作服務中心”。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鹿城區科創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為吸引優質創業投資企業在我區集聚,建立和完善科創投資體系,充分發揮創業投資對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產業優化升級的積極作用,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科技創新基金體系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22〕2號)及《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科技創新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溫政辦〔2021〕7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科創投資基金定義。鹿城區科創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科創基金)是指由區政府批準設立,并按專業化、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引導性基金,其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鹿城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產業領域的投資,重點對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科技企業實施投資,并提供高水平的創業指導及配套服務,助推中小微科技企業快速成長,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我區新興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優化升級。 (二)科技企業階段劃分標準。本辦法所稱種子期科技企業是指產品尚處于醞釀和發明階段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僅有原型產品或概念,沒有或很少銷售收入。 本辦法所稱初創期科技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或具有商業模式創新等非上市企業,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原則上企業在職職工人數在300人以下;2.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已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放寬至1億元。 本辦法所稱成長期科技企業,是指符合相關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規定的條件,并經市級及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的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原則上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2億元。 (三)基金設立規模和資金來源。科創基金規劃總規模10億元,區財政局(國資辦)根據財政狀況和科創基金投資進度分期出資,并納入區級財政預算管理。資金來源為區財政撥款、基金投資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國家或省市級資金補助、其他資金等。鼓勵母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市場化融資,區級財政給予融資成本適當補助。 (四)投資方式。科創基金主要通過階段參股,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子基金形式進行投資運作,也可探索以定向基金形式投資我區單一重大科創項目。同時,為支持區內各類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發展,鼓勵引導各平臺自主發起設立相關的科技創新基金,科創基金可進行出資參股。重大定向基金和參與重大創新平臺科創基金投資的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五)運作原則。科創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杠桿放大、風險可控”的原則進行運作,依據相關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 1.政府引導。靈活高效地發揮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調控職能,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創新創業、新興產業發展領域,推動實現政策導向和目標。 2.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科創基金主要通過投資子基金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項目投資、投后管理等工作由專業的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 3.杠桿放大。科創基金要建立對社會資本的多元化激勵機制,在子基金層面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放大作用。 4.風險可控。對科創基金參股子基金決策、基金管理機構治理、資金監管等方面進行規范,建立科創基金績效考核制度,防范資金運作風險。 二、組織架構和職責分工 (一)區政府設立科創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科創基金重大投資事項決策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決策。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區科技局,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委托符合工作要求的機構作為科創基金(母基金)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母基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科創基金的管理和運營。 (二)管委會主任委員由區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區政府辦公室聯系科技工作副主任和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國資辦)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包括區委人才辦、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國資辦)、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投資促進服務中心、區金融工作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區工業發展集團負責人。 (三)管委會及各成員單位職責為: 1.管委會職責。管委會經區政府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1)確定科創基金主要投資方向。 (2)審議科創基金管理辦法,審定相關操作細則、資金管理、績效評價等科創基金投資經營管理相關制度。 (3)審定科創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及階段參股、定向基金的投資、股權退出、激勵政策兌現等方案。 (4)審議科創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審定科創基金績效評價結果及應用方案。 (5)審議科創基金建設管理中出現的其他重大事項及區政府授權的其他事宜。 2.區科技局職責。區科技局作為科創基金業務主管部門履行相關職責,同時履行管委會辦公室職責。具體職責如下: (1)會同區工業發展集團、基金管理機構擬訂科創基金管理辦法、相關操作細則、資金監管、績效評價等科創基金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并報管委會審議。 (2)作為管委會日常事務的牽頭、召集和執行部門,負責落實管委會決議,并視需要以管委會辦公室名義(區科技局代章)對外發布管委會議定事項和公開文件,以及委派人員列席基金管理機構有關科創基金的投資決策會議。 (3)負責審查科創基金年度投資計劃以及投資、退出、激勵政策兌現等方案,并接受相關協議的備案。 (4)負責對基金管理機構有關科創基金年度運作情況和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5)協調相關部門和產業園區,為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6)區政府或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3.管委會其他成員單位職責。區財政局(國資辦)對科創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主要履行安排和籌措財政出資資金的職責。區工業發展集團主要履行對受托管理機構的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監管、財政出資風險控制、科創基金(不含子基金)托管銀行以及托管協議審定等職責。 管委會其他成員單位根據本部門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1)在科創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制定時,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適合于子基金投資和定向基金投資的項目需求清單。 (2)配合做好項目投資的對接服務,協助管委會辦公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3)區政府或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4.受托管理機構職責。基金管理機構作為科創基金的受托管理機構,將科創基金以資本金形式存續。按照集團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協議等相關約定,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擬訂科創基金管理辦法、相關操作細則、資金監管、績效評價等科創基金投資經營管理相關制度。 (2)建立針對科創基金的決策機制、風險控制、投資程序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 (3)擬訂科創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報管委會審定,負責落實管委會相關決議,依照本辦法及相關操作細則開展設立子基金或定向基金投資等的具體投資及投后管理工作。 (4)按照國家發改委要求,組織子基金開展信用登記。 (5)對子基金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并定期向管委會辦公室報告子基金運作情況,發生影響科創基金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報送。 (6)會同子基金其他合伙人遴選確定科創基金子基金托管銀行及托管協議,同時負責對子基金托管銀行履行托管協議情況進行監管。托管銀行具體負責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對子基金投資區域、投資比例進行動態監管。托管銀行根據事先約定每季度向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監管報告。 (7)協助協調相關部門和產業園區,為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8)接受科創基金年度績效評價。 (9)管委會、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國資辦)、區工業發展集團授權的其他事項。 三、運作管理 (一)科創基金主要通過參投設立子基金的形式進行股權投資。子基金法律形式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科創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架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基金規模:原則上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 2.出資比例:科創基金對單個子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3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第一大出資人)。 3.存續期限:子基金存續期限包括投資期、退出期等,原則上不超過8年(含)。其中投資期不超過4年(含)、退出期不超過4年(含),經管委會批準后延長期不超過2年(含)。 4.投資領域:子基金主要投資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及高端服務業等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領域。 5.投資階段:鼓勵聚焦投早投小投長期,子基金投資于鹿城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資金額不低于科創基金實繳出資額的0.5倍,投資于鹿城區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科技企業的資金額合計不低于科創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倍。 6.管理費用:原則上按照市場慣例對管理費征收標準進行談判,且對科創基金征收管理費的標準不得高于其他出資人,管理費已含子基金的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審計費用、項目盡職調查費用、托管費用等。投資期內子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按基金實繳出資總額最高不超過實繳金額2.5%的比例征收;退出期內按子基金未退出項目投資本金不超過1%的比例征收,延長期內無管理費。 (二)發起設立、管理科創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請機構、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機構:依法設立,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境外申請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1)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準從事股權投資管理業務,具備當地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件; (2)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出資方式僅限于貨幣出資; (3)經營管理境外基金,持續運營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資業績,健全的治理機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累計管理的境外基金規模不低于3000萬美元; (4)最近三年未受到有權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且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5)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主要投資人員。 2.管理機構: (1)子基金管理機構可由申請機構或其關聯方擔任,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 (2)子基金管理機構應認繳不低于子基金總規模1%的出資額,其關聯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資的,可降低至0.5%,但合計不低于1%。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指某一主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相關主體,或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主體的相關主體,或與該主體受到同一主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相關主體。 3.管理團隊:配備穩定的管理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投資經驗或相關行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主要成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4.投資能力: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團隊主要成員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計管理的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規模不低于2億元,至少有3個以上成功投資案例(成功投資案例認定標準由科創基金管委會另行制定)。 5.風險控制:管理和投資運作規范,具有健全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科創基金參投子基金運作程序如下: 1.公開征集。基金管理機構按照管委會批準的年度總投資計劃和投資方向,面向社會公開發布科創基金申報指南。科創基金政策規定、申報指南、工作流程、工作動態應當統一在區政府官網上發布。擬申請的子基金申請機構根據要求,編制子基金設立方案向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申報。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對申請方案進行預審。 2.盡職調查。基金管理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通過預審的子基金申請機構、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編制盡職調查報告。 3.專家評審。在盡職調查報告基礎上,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設立方案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專家由政府有關部門、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代表以及社會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專家對申報方案提出獨立的專家評審意見。 4.投資決策。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投資建議,報管委會辦公室審核后提請管委會審定。 5.社會公示。管委會辦公室對管委會決策的擬投資子基金設立方案(包括子基金申請機構或管理機構、子基金名稱、子基金規模、科創基金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等內容)在區政府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應及時啟動相關調查程序,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結論。 6.法律文件的簽署和資金撥付。社會公示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不影響子基金設立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開展子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各項法律文件的起草、談判、簽署、資金撥付等工作,最終簽署的文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7.投后管理及退出。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按照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開展投后管理,辦理投資回收與退出等工作。 8.若參加遴選機構當年度已同時參加省、市等上級政府引導基金遴選并獲審查通過的,基金管理機構可不再進行盡職調查和專家評審,直接將上級政府引導基金審查通過意見作為投資決策意見報管委會辦公室審核后提請管委會審定。 (四)子基金設立方案經批準后達6個月,仍未簽署相關投資的章程或合伙協議,基金管理機構應在1個月內及時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終止投資情況,管委會辦公室向管委會報備。如遇特殊情況,經管委會辦公室同意予以延期一次,時間不超過3個月。 (五)子基金進行投資時還應遵循下列原則: 1.投資對象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2.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總規模的20%; 3.不得投資于其他創業投資企業; 4.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 (六)其他未盡事宜由管委會確定。 四、投資退出和終止 (一)科創基金應在章程或合伙協議中載明具體退出期限、退出條件、退出方式。需按未約定方式退出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結合實際情況提出退出方案,經管委會批準后,由基金管理機構具體辦理退出事宜。 (二)子基金各出資人原則上應當按照“同股同權、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要求,明確約定收益和虧損負擔方式。子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人共同承擔,科創基金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三)子基金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部分按照出資人在子基金中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五、母基金管理費 建立母基金管理費,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合作單位盡職調查、專家評審、投資管理、股權退出、日常運營等的業務支出與勞務支出以管理費形式從科創基金實際到位資金中提取,具體提取比例及方式由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年度科創基金運營評估情況研究提出并報管委會審議確定后實施。后期根據母基金管理規模和運營實際情況,可由管委會辦公室視情制定具有激勵機制的母基金運營績效管理辦法并報管委會審議。 六、風險控制 (一)科創基金申報方案由子基金申請機構負責提交。申請新設立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請機構在提交基金申報方案時,應當至少已經確認擬設立子基金總規模30%的出資意向,并提供擬出資人的出資承諾函、出資能力證明等材料;申請科創基金增資的子基金注冊時間不超過12個月(自子基金注冊之日起至科創基金受理其申請之日止),同時應當提供子基金現有全體出資人同意申請科創基金出資且以平價增資并豁免科創基金罰息及同意科創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資項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二)引導鼓勵對有行業或產業經驗及背景的管理機構,在此領域有出色投資記錄,行業排名在前50名的機構(具體參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或清科、投中等第三方知名機構發布的相關行業排名)申請子基金。 (三)科創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須在子基金完成注冊手續后,按其他出資人的出資到位比例,原則上予以末位出資到位。若其他出資人的出資額未在所簽署的法律文件中約定的期限內到位,則科創基金管理機構有權根據所簽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資。 (四)加強對子基金的過程監管,管委會委派一名代表作為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觀察員,列席投決會會議,行使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的權利。 (五)回收資金和閑置資金要求。子基金存續期內,投資回收資金不得再用于對外投資,子基金的閑置資金可投資于銀行存款。 (六)科創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理財產品、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或保險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產業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 3.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類信貸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 4.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5.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6.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7.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8.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活動,亦不得挪作他用。 (七)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項披露制度,應于重大事項發生后10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披露。子基金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上季度子基金業務運作報告;并在每個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上年度子基金運營報告、經審計的子基金財務報告和銀行托管報告,基金管理機構視工作需要可委托專業機構對子基金進行審計。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向管委會辦公室報告并獲管委會批準后要求科創基金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應簽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確保科創基金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計算,但原則上不得低于科創基金實繳出資本金及按銀行活期存款計算的利息之和,因科創基金退出而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承擔(若子基金管理機構與子基金申請機構不一致,則由子基金申請機構與子基金管理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1.子基金未按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投資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合伙協議簽署超過3個月(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完成注冊設立的;自子基金注冊設立之日起1年內未完成子基金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相關備案手續,并開展投資業務的(以子基金實際出資為準); 3.科創基金出資撥付至子基金賬戶后,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超過一年的; 4.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及合伙協議約定的; 5.子基金運營有違法違規行為并被依法查處的; 6.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且未經子基金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機構的主要股東(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發生實質性變化;(2)子基金管理團隊核心成員半數以上發生變化等情況。 (九)本辦法規范子基金及其運作的相關條款,均應當包含在子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關協議中。 七、考核監督和容錯機制 (一)管委會辦公室每年組織對科創基金進行運營評估,對科創基金投資運作情況、社會資金放大作用、創新創業帶動效果等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方案由管委會辦公室會同區工業發展集團、基金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二)基金管理機構向管委會辦公室定期報告科創基金及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并接受管委會辦公室對科創基金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進行指導監督。 (三)區財政局(國資辦)、區審計局等部門依職責對科創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指導監督。 (四)對科創基金的績效評價堅持從整體效能出發,對科創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只子基金或單個投資項目的盈虧進行績效考核。 (五)科創基金各相關機構必須嚴格落實執行科創基金運營管理各項規定,對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進行追責。同時,堅持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的容錯糾錯機制,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對已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發生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的,或對未達到預期發展效果或虧損的資助項目,相關決策及管理機構沒有牟取非法利益,項目投資決策符合規定條件、標準和程序的,不追究決策機構、管理機構責任。 八、附則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相關政策解讀鏈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