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008003001001/2024-52123 |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4-11-2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溫鹿政辦〔2024〕44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統一編號 | CLCD01-2024-0011 | 下載閱讀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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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實施細則》已經十屆區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 房票實施細則 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環境和住房條件,盡可能滿足住宅安置房屋的多樣化需求,縮短安置過渡期限,根據《關于加快推進溫州市區房屋征收實施房票的意見》(溫政辦〔2024〕44號),結合鹿城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房票適用 鹿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除外)簽訂房票結算協議的,由實施單位根據本細則規定發放房票。同一份協議只發放一張房票。 二、發票額度 (一)年度房票發放額度由區財政部門提出建議并報請區人民政府確定。 (二)啟動房票結算協議簽訂前,實施單位應報請區人民政府核定本項目房票預發額度。同一項目根據協議簽訂先后順序發放房票,額滿即止。 (三)房票結算協議簽訂期限屆滿,實施單位應匯總并向區財政、區征收部門報告本項目實際發票額度。 三、可購房源 房票可購房源以具體項目的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為準。簽訂房票結算協議時被征收人應當確定一類擬購房源。發放房票時實施單位根據協議注明該房票可購房源類型。 四、使用期限 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24個月。被征收人按期簽約騰空房屋交付驗收合格的,以項目規定的騰空期限屆滿之日次日為出票日;按期簽約但未按期騰空的,以房屋實際騰空交付驗收合格之日次日為出票日。 24個月內房票權益金額未使用或尚未使用完畢且房票使用人仍有購房意愿的,可向實施單位申請延期12個月。 五、權益金額 房票初始權益金額按貨幣補償方式量化,即根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確定。 六、購房獎勵 房票購房時間自出票之日起分為6個月內、12個月內、24個月內、24個月后(僅限延期對象)四檔。根據購房類型和時間不同,以購房所使用的權益金額按如下比例計算購房獎勵: 1.購買鹿城區行政區域內政府統籌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購房獎勵分別為15%、10%、8%、5%。 2.購買鹿城區行政區域外政府統籌房或商定商品房的,購房獎勵分別為7.5%、5%、4%、2.5%。 七、臨時安置及搬遷 實行房票結算的,給予24個月臨時安置費獎勵,該項獎勵按房票使用人購房所使用的權益金額占初始權益金額比例予以兌付,剩余未購房的待房票到期后一并兌付。 搬遷費計算一次,于被征收房屋騰空交付驗收合格且在項目規定的騰空期限屆滿后一次性撥付。 八、使用人變更 房票使用期內實施單位可根據申請給予變更一次房票使用人。變更對象范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近親屬,變更后的房票使用期限、權益金額等保持不變。 九、購房及拆票 房票購房時權益金額和購房獎勵同步使用,具體如下: (一)房票使用人認購房源后在房源提供單位限定的期限內簽訂購房合同的,以認購房源之日作為購房時間并享受對應檔次的購房獎勵;在限定的期限后簽訂購房合同的,以購房合同簽訂之日作為購房時間并享受對應檔次的購房獎勵。 (二)權益金額及購房獎勵不足以抵付購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使用人在購房合同規定期限內自行補足。 (三)抵付購房款后權益金額仍有結余的,實施單位給予拆票。拆票后重新發放的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不變、權益金額等作相應調整。 十、期滿處置 (一)24個月房票使用期限屆滿后,由房票使用人向實施單位提交書面的房票延期或兌付申請,實施單位根據申請予以延期或兌付。 (二)房票期滿(含延期期滿)兌付時按剩余權益金額予以兌付。 (三)征收實施單位自收到房票使用人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支付相關貨幣款項。 十一、其他事項 (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補償的,參照本細則執行。其中,住宅房屋評估價格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并公布之日的市場評估比準價為準。 (二)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在鹿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施行,有效期3年。本細則施行前已實施簽約的項目按原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三)《鹿城區房屋征收住宅市場化安置實施細則(試行)》(溫鹿政辦〔2015〕70號)、《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溫鹿政辦〔2022〕85號)同時廢止。《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溫鹿政辦〔2019〕45號發布,溫鹿政辦〔2020〕11號修訂)第二十五條、《溫州市鹿城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實施細則》(溫鹿政辦〔2019〕24號發布,溫鹿政辦〔2020〕11號修訂)第二十六條停止執行。 相關政策解讀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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