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551366 |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5-0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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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和浙江省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5年)的通知》(浙政辦發〔2025〕12號)經省政府同意,并于4月30日公布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以下簡稱《省統一目錄(2025)》)涉及檔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人防等25個領域1191項執法事項,對照原目錄共調出2個領域115項執法事項,其中建設領域37項、水利領域78項;新增8個領域79項執法事項,其中人防領域1項、教育領域4項、民政領域8項、人力社保領域9項、自然資源領域13項、建設領域27項、應急領域3項、林業領域14項;《省統一目錄(2025)》中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實施的共3個領域28項執法事項,其中經信領域1項、財政領域24項、建設領域3項,核減后區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共承接25個領域1163項執法事項。根據省司法廳《關于做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和浙江省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5年)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縣(市、區)政府需及時對本地區現行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進行調整,編制本地區實施《省統一目錄(2025)》清單,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印發,并向社會公布。《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的通告》已于2025年8月28日發布實施。為及時調整我區實施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穩妥有序推進綜合執法事項落實落地,有必要制定區級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以不斷提升基層執法效能。 二、出臺目的 為及時調整我區實施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穩妥有序推進綜合執法事項落實落地,根據省司法廳《關于做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和浙江省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5年)有關工作的通知》文件規定,結合《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的通告》文件要求,制定印發《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5)〉的通告》。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執法銜接規則。自2025年4月30日起,《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除已經立案但未結案的案件外,業務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劃轉至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自2025年4月30日起,原已劃轉但未列入《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的行政處罰事項,交還相應的業務主管部門行使,除已經立案但未結案的案件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再行使交還由業務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二)明確事項職責邊界。業務主管部門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事項職責邊界共有A、B、C、D四種模式,其中A類執法事項共717項,日常監管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B類執法事項共271項,日常監管以業務主管部門監管為主,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巡查為輔;C類執法事項共166項,日常監管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巡查為主,業務主管部門監管為輔;D類執法事項共9項,日常監管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 (三)明確事項動態調整規則。《通告》明確《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年)》發生調整的,《溫州市鹿城區實施〈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5)〉清單》應同步調整。同時,《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的通告》(通告〔2020〕2號)和《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2021年)的通告》(通告〔2021〕4號)以及《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溫州市綜合行政執法事項(2022年第二批)的通告》(通告〔2022〕2號)不再執行。 四、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五、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溫州市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解讀人:王林岳(溫州市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業務科室:溫州市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辦案中心; 聯系方式:0577-88120905。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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