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573171 |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和區府辦文件 | 發布機構 | 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6-0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溫鹿政發〔2026〕23號 | ||
| 下載閱讀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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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潔: 因公共利益需要,浙江省政府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浙江省建設用地審批意見書》(浙土字A〔2013〕-0073),已批準溫州市本級2013年度計劃第二批次建設用地(鹿城區一)。溫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1日依法作出《關于對溫州市濱江商務區黎二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號地塊二期、4號地塊二期、3號地塊)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的批復》(溫政土房鹿〔2016〕17號),并予以公示。你戶使用的集體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上陡門路21弄38-2號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圍內。因你戶未與實施單位濱江街道辦事處達成一致意見,故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等規定,依法對你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經查,被搬遷人李潔有房屋坐落于濱江街道上陡門路21弄38-2號,無相關權屬證明材料,屬未經登記建筑。經丈量總建筑面積86.38平方米,經本機關認定其中視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違法建筑面積86.38平方米。上述房屋已于2016年11月15日騰空,并已拆除。 2026年3月25日,本機關就被搬遷人房屋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告知書》并于2026年3月25日向被搬遷人送達,書面告知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不影響本機關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2026年4月2日,被搬遷人李潔提出異議:1.認為拆除房屋后,只賠償5萬元左右不合理;2.強調濱江街道辦事處答應在浦東周轉房拆除之前,按相關政策解決她戶的住房困難問題。 本機關認為:1.被搬遷人李潔坐落于濱江街道上陡門路21弄38-2號未經登記建筑已按《溫州市鹿城區征收改造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處理辦法》(溫鹿政辦〔2023〕37號)的規定和程序進行了認定、復核,根據《溫州市濱江商務區黎二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號地塊二期、4號地塊二期、3號地塊)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未登記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補償安置。但鑒于該建筑已順利拆除,故本機關決定酌情予以補助;2.街道已將浦東周轉房的3棟208室、3棟301室于2023年7月16日給予該戶暫住。經查該戶不符合住房保障安置政策,相關訴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關于對溫州市濱江商務區黎二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號地塊二期、4號地塊二期、3號地塊)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的批復》(溫政土房鹿〔2016〕17號)等規定,依法對你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體土地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及所有土地管理辦法》(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等文件規定,征收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391.9845畝,涉及征地補償費771.9096萬元,已支付給溫州市鹿城區濱江街道黎二村民委員會。被搬遷人李潔涉及的集體土地征地相關補償,由鹿城區濱江街道黎二村民委員會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補償 對被搬遷人李潔坐落于濱江街道上陡門路21弄38-2號房屋,未經登記建筑面積86.38平方米已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但該建筑已順利拆除,故本機關決定酌情補助如下: (一)關于涉案房屋相關的加固和裝飾裝修補助。涉案房屋相關的加固和裝飾裝修屬于在違法建筑上添附,本不應予以補償,現本機關按照未經登記建筑面積86.38平方米,以200元/平方米的標準酌情給予17276元補助。 (二)不符合補償條件的未經登記建筑補助。不符合補償條件的未經登記建筑面積86.38平方米,以2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17276元補助。 (三)利息補助。利息補助以34552元為基數,自2016年11月15日起計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貸款基準利率檔次為1-3年;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LPR檔次為5年以上LPR;暫計至2026年3月2日,共計利息14352.06元。2026年3月2日以后產生的利息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本補償決定作出后3個月內被搬遷人未領取補償款或通知領款時拒絕領款的,補償款將提存至溫州市中信公證處,利息計算至提存之日止。 三、其他補助 電表、水表、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絡等設施,被搬遷人可持相關憑證向實施單位申請補助,補助標準根據《溫州市濱江商務區黎二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號地塊二期、4號地塊二期、3號地塊)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第五部分執行。 四、被搬遷人如不服本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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