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528360 |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和區府辦文件 | 發布機構 | 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4-0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溫鹿政發〔2026〕1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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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金微: 因公共利益需要,浙江省政府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浙江省建設用地審批意見書》(浙土字A[2016]-0101),已批準溫州市本級2016年度計劃第四批次建設用地。溫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作出《關于對鹿城區濱江街道楊府山塗村老港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的批復》(溫政土房鹿〔2016〕23號),并予以公告。你戶使用的集體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濱江街道三港路9號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圍內。因被搬遷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與實施單位濱江街道辦事處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協議,故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等規定,依法對你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經查,被搬遷人葛金微有房屋坐落于濱江街道三港路9號,無相關權屬證明材料,屬未經登記建筑。經丈量總建筑面積369.66平方米(含棚12.47平方米),經本機關認定其中視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違法建筑面積369.66平方米。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6月19日拆除。 2026年1月4日,本機關就被搬遷房屋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告知書》并于2026年1月8日向被搬遷人送達,書面告知應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不影響本機關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2026年1月12日,被搬遷人葛金微提出:1.提出聽證申請;2.對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按200元/平方米標準補償有異議,并對2017年6月拆除房屋造成的裝修損失、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要求賠償。 本機關認為:1.關于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聽證程序,無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且本機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過程已保障被搬遷人陳述、申辯等權益,故該訴求不予支持;2.被搬遷人葛金微坐落于濱江街道三港路9號房屋的未經登記建筑已按《溫州市鹿城區征收改造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處理辦法》(溫鹿政辦〔2023〕37號)的規定和程序進行了認定、復核,根據《鹿城區濱江街道楊府山塗村老港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未登記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應予拆除,一律不予補償安置,故該訴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關于對鹿城區濱江街道楊府山塗村老港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的批復》(溫政土房鹿〔2016〕23號)等規定,依法對你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體土地補償 根據《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實施后有關政策銜接的意見(溫政辦〔2014〕111號)等文件規定,鹿城區濱江街道楊府山塗村征收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143.8515畝,涉及征地補償費:1070.2552萬元,已支付給楊府山塗村村委會。被搬遷人葛金微涉及的集體土地征地相關補償,由楊府山塗村村委會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補償 對被搬遷人葛金微坐落于濱江街道三港路9號房屋,未經登記建筑面積369.66平方米已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但該建筑已順利拆除,故本機關決定酌情補助如下: (一)關于涉案房屋相關的加固和裝飾裝修及室內物品的補助。涉案房屋相關的加固和裝飾裝修屬于在違法建筑上添附,本不應予以補償,但由于該建筑未騰空即被拆除,造成了葛金微的損失,未經登記建筑面積369.66平方米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助,共73932元。 (二)不符合補償條件的未經登記建筑補助。不符合補償條件的未經登記建筑面積369.66平方米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助,共73932元。 (三)利息補助。利息補助以147864元為基數,自2017年6月19日起計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暫計至2025年12月23日,共計利息56212.96元。2025年12月23日以后產生的利息計算至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書送達后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其他補助 電表、水表、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絡等設施,被搬遷人可持相關憑證向實施單位申請補助,補助標準根據《鹿城區濱江街道楊府山塗村老港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第六部分執行。 四、被搬遷人如不服本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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