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302777205849Q/2026-1010583752 |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和區府辦文件 | 發布機構 | 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6-2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溫鹿政發〔2026〕3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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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明: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浙江省建設用地審批意見書》(浙土字A[2013]-0482號),已批準溫州市本級2013年度計劃第十四批次建設用地(鹿城區五)項目用地。溫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8日發布《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第101號)。原溫州市國土資源局于2014年1月23日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溫土鹿公[2014]14號)。溫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關于鹿城區南匯街道橫瀆村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溫政土征鹿〔2014〕89號);于2016年4月26日批準《鹿城區南匯街道橫瀆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溫政土房鹿〔2016〕7號),并發布《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公告》(溫政土房公鹿〔2016〕7號)。你戶使用的集體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坐落于溫州市鹿城區南匯街道橫瀆村河心巷51弄6號后房屋)在以上公告征收范圍內。雖你已與實施單位鹿城區人民政府南匯街道辦事處簽訂編號為HD440的《溫州市鹿城區房屋征收(征地房屋補償)住宅用房產權調換協議書》(適用于人均安置)(以下簡稱人均安置協議),但就自建房是否扣減問題未與實施單位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南匯街道辦事處達成一致意見。 經查,你戶房屋坐落于南匯街道橫瀆村河心巷51弄6號后,你戶已經就該房屋與橫瀆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單位鹿城區人民政府南匯街道辦事處簽訂編號為HD440的人均安置協議,約定按照本村在冊常住農業戶籍8人進行人均安置,合計應安置建筑面積140.78平方米(包括眾用分攤面積)。依據該份人均安置協議,你戶自愿摸文認購了橫瀆繡苑5幢904室安置房。 本機關于2026年6月8日向你戶送達了《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方案告知書》,請你戶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你戶后于2026年6月11日提交《關于〈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方案告知書〉的申辯意見》,提出:1.認為人均安置協議系根據溫鹿政辦〔2016〕41號文件簽署的,現經法院裁判適用該文件存在問題,故應當撤銷人均安置協議。且不認可繼續按照摸文認購的安置用房安置。2.認可209.71平方米不再合并計算,但不認可購房款結算和產權調換安置用房中的等值方式置換。3.不認可99.51平方米繼續合并計算,認為該99.51平方米非因其他建設項目需要已拆遷并給予安置的房屋面積,不是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設項目部分拆遷并安置的房屋,也不是家庭成員原有房屋已經拆遷或安置的建筑,屬于其他房屋(商品房、三產安置房等),不屬于合并計算的范圍。同時認為本機關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4.認為應當按戶認定、獨生子女應當按照2個人口數計算面積,不應當按照產權登記人的情況來認定獨生子女人口。5.要求按照2017年橫瀆地塊貨幣安置政策21500元/平方米的價格進行貨幣安置,并按照凈價值為基準,按照LPR計算利息損失。主張合計應補償金額10812261.63元。 本機關認為:1.你戶曾訴諸司法,要求撤銷人均安置協議并重新簽署補償協議。市中院終審駁回了你的訴訟請求。該份人均安置協議并未有上級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決定或判決而影響效力。人均安置協議合法、有效,應當繼續履行。2.鑒于橫瀆項目已無剩余住宅安置用房,應安置建筑面積209.71平方米的安置方式為采取等值方式置換鹿城區區屬安置用房,為保障你戶住宅權益,該方式最為科學合理且符合實際情況,相應計算數據不存在錯誤。3.橫瀆村民聯建房4幢505室建筑面積99.51平方米為你戶現實際持有房屋。該處房屋已取得溫集用(2006)第1-623號宅基地使用權證,你戶于1999年4月11日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故該處聯建房本質上為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屋。人均政策本質上是為了保障在房屋征收時未申請宅基地的人口相應的宅基地權益。故該99.51平方米應當合并計入你戶人均面積。4.獨生子女人口政策,系產權人或未經登記建筑初始調查登記人為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其獨生子女可按照2個人口數進行計算。周建明并未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生育多個子女,不應享受該政策。5.你戶簽署的人均安置協議已明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僅針對合并計入人均面積的自建房面積存在異議。你戶在2017年未提出要求變更為貨幣安置,現要求采取2017年時點進行貨幣安置并計算利息,不符合協議約定。 綜上所述,本機關對你戶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規定,并依據浙江省人民法院(2025)浙行終545號《行政判決書》裁判內容,依法對你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如下: 一、被征收集體土地補償 根據《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及相關文件規定,鹿城區南匯街道橫瀆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征收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182.7975畝,涉及征地補償費347.2854萬元已支付給橫瀆股份經濟合作社。被搬遷人周建明涉及的集體土地征地相關補償,由橫瀆股份經濟合作社依法予以分配到位。 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 (一)你戶簽署的人均安置協議已對你戶土地調查核實情況、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調查核實情況、被征收地上建筑物、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以及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等相關評估情況和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過渡方式及臨時安置費、搬遷費、連片騰空獎勵、套型差、層次朝向差等內容均進行了約定。該份人均安置協議合法有效,應當繼續履行。本機關不再就人均安置協議已經約定的內容重復進行征地補償安置。 (二)因你戶簽署上述人均安置協議時已選擇產權調換安置,僅對合并計入申請人戶人均面積的自建房面積存在異議。依據浙江省人民法院(2025)浙行終545號《行政判決書》裁判內容,你戶存在或曾存在三處自建房,分別為橫瀆村民聯建房4幢505室建筑面積99.51平方米、橫瀆南路27弄11號建筑面積88.65平方米(70.92平方米*1.25系數),橫瀆南路27弄13號建筑面積121.06平方米(96.85平方米*1.25系數)。本機關認為橫瀆南路27弄11號建筑面積88.65平方米、橫瀆南路27弄13號建筑面積121.06平方米兩套自建房無需合并計入你戶人均建筑面積。橫瀆村民聯建房4幢505室建筑面積99.51平方米為你戶現實際持有的自建房,應當合并計入你戶人均面積。 (三)你戶簽署的人均安置協議合法有效,應繼續履行,你戶已經摸文認購的橫瀆繡苑5幢904室安置用房保持不變。 (四)人均安置協議約定合并計算的房產建筑面積209.71平方米,現不再合并計算,該部分面積繼續按照人均安置協議約定的產權調換方式予以安置。 1.購房款結算。該部分面積對應應安置建筑面積209.71平方米,其中107.34平方米按照6000元/平方米計價;剩余102.37平方米按照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當年市場比準價的6折(即17000元/平方米*0.6=10200元/平方米)計價。該部分面積對應應繳購房款為1688214元。 2.產權調換安置用房。鑒于橫瀆項目已無剩余住宅安置用房,上述應安置建筑面積209.71平方米的安置方式為以原橫瀆項目(橫瀆繡苑)住宅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價值(時點為重新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計算權益,通過同時點等值方式置換鹿城區區屬安置用房并繳納應繳購房款。選取的實際安置房源價值若不足權益金額的,剩余部分權益金額可繼續等值置換房源,也可用于折抵應繳購房款(折抵金額不得超出應繳購房款);若超出權益金額的,應當按照實際選取的房源價值補繳房款差價。 (五)原人均安置協議約定合并計算的99.51平方米建筑面積,繼續合并計入你戶人均面積。 (六)本方案未明確之處,以人均安置協議為準。 三、爭議解決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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