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1008003001001/2025-1010399638 | ||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5-10-2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文號 | 溫鹿政辦〔2025〕30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統一編號 | CLCD01-2025-0006 | 下載閱讀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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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鹿城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已經十屆區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鹿城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加強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發揮工程效益,更好地維護用水戶和農村供水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浙江省農村供水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為農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用水以及其他用水的工程,包括城市供水管網延伸供水,以及鄉鎮、聯村、單村集中式供水。 相關法規、規章對城市供水管網延伸供水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農村供水工程所有權參照《浙江省農村供水保障辦法》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確定。即農村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經有關部門組織清產核資、明晰產權后,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三、農村供水工程運營管理原則:公益為主、有償供水、自主經營、安全可靠。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供水水源、農村供水工程及相關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污染水質、破壞或者損壞農村供水工程及相關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管理責任劃分 一、將農村供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鄉鎮、聯村、單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以下簡稱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建立健全長效運行機制,依法明確實施農村供水工程統一運營和管護的單位(以下簡稱農村供水管理單位),完善農村供水相關政策措施,保障農村供水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方面的資金投入。 發改、財政、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的農村供水管理工作。 (一)區發改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規劃的報批、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審核及下達,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 (二)區財政局:負責區本級負擔的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資金的籌集和支付,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三)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供水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飲用水水源地規劃及相關水源工程建設的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監管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負責研究、制定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四)區衛生健康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衛生監督和水質監管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網絡。負責對農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質的檢測、監測,優化檢測指標和監測頻率,有效評價供水水質。 (五)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取的價格監督和管理。 (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區農業農村局移送的農村供水管理方面違法行為。 (七)市生態環境局鹿城分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相關環境管理的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農村供水工程水源地進行環境監管及水質監測。 (八)鹿城供電分公司: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運行電力保障及用電優惠政策落實工作。 (九)鎮人民政府主要職責: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浙江省農村供水保障辦法》規定,做好農村供水相關工作,并持續完善農村基礎設施。 (十)各受益村主要職責:配合做好農村供水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本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組織村民保護水源。 二、工程所有權人為轄區農村供水工程責任主體。工程所有權人如不具備相應資質或管理能力,可以由所有權人依法通過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由農村供水管理單位實施專業化建設、運營和管護。所有權人與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三、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承擔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責任,實行區級統一維護管理。 第三章 ?運行管理 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實行工程所有權人負責和委托專業化維護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二、工程所有權人對工程運行和安全供水負總責。 三、區農業農村局應當因地制宜,對無法納入農村供水工程供水范圍的山區零星分散居住的村民,采取建設蓄水池、設置儲水罐、依法臨時取用地下水等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四、農村供水管理單位負責工程日常運行管護工作,應根據工程實際,建立運行操作、安全生產、水源保護、應急管理、計量收費、財務管理、培訓考核等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根據相關的規程規范,做好水處理設施的維修養護指導,做好供水相關建筑物、構筑物及其管網等相關設施的巡查管護工作,加強水質管理,負責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制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和日常水質檢測管理工作等,確保工程正常運行和供水安全。 五、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結合工程實際,要求科學設置崗位,建立內控制度,配備專業化運維管理隊伍,按照不低于0.3人/站配備專業管護人員。 六、農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及取水構筑物、制水、泵房及輸配水管網、廠區(管理房)及其設備和水質檢測等具體管理工作參照浙江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規程》執行。地方人民政府主體責任單位、行業監督責任單位、運行管理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名單應在供水建筑物上公示,接受用水戶及社會監督。 七、運行管理涉及的取水許可、衛生許可和經營許可以及管理人員涉及的健康合格證、崗位資格證和勞動用工管理等按《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規程》(DB33/T 2264-2020)有關規定執行。 八、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運行管理檔案,歸檔資料包括各項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水質檢測報告、工程巡查和維修養護記錄等供水檔案。 九、供水規模在200噸以上的農村供水水源,由區農業農村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鹿城分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保護范圍,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并設立警示標志;日供水規模不足200噸的農村供水水源,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和指導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制訂水源保護公約,明確保護范圍,并設立警示標志,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農村水源保護工作,加強水源日常巡查,及時制止和報告可能影響水源安全的行為。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開展農村供水水源巡查,及時制止和報告可能影響水源安全的行為。 農村供水水源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車輛; (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三)向水體傾倒、排放生活垃圾和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質; (四)設置畜禽養殖場、肥料堆積場、廁所; (五)堆放生活垃圾、工業廢料;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違反本條規定的,當地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當地鎮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態環境局鹿城分局報告;當地鎮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態環境局鹿城分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十、農村供水工程應根據區農業農村局的要求,統一外觀形象和標識,設立宣傳標語或宣傳欄,保證管理范圍內環境優美、干凈整潔,建筑物外立面清潔、衛生。 十一、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分時段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連續24小時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向區農業農村局和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十二、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積極開展和配合上級部門對用水戶進行安全用水、節約用水、有償用水等知識普及宣傳,大力推廣節水技術和節水設備,對資源性缺水或季節性缺水區域實行用水限量管理。 第四章 ?水質監督與管理 一、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水質凈化、消毒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施。其中,規模化農村供水工程應當建立水質化驗室,配備相應的水質化驗設施。 二、區衛生健康局要對農村供水工程水質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及時通報區農業農村局。當檢測結果超出水質指標限值并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時,區衛生健康局應及時向區農業農村局、農村供水管理單位反饋。農村供水管理單位要做好水處理工作,并增加監測頻次。水質檢測結果連續超標時,區衛生健康局應及時報告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并由區農業農村局、區衛生健康局、市生態環境局鹿城分局等相關部門查明原因,責成供水管理單位停止供水并立即整改,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供水安全事故發生,必要時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農村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三、區農業農村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須及時掌握水質動態,對全區農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質進行監督與指導。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建立水質檢驗管理制度,配備檢驗員和檢驗設備,按照《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規程》(DB33/T 2264-2020)有關規定標準,開展供水水質日常常規檢測及月度專項檢測,檢測結果報區衛生健康局、區農業農村局備案,并定期向供水區域通報水質管理工作情況和水質動態信息。 四、不具備自行檢驗能力的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委托具有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并接受區衛生健康局的監督,保證供水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區農業農村局會同區衛生健康局等相關部門制定全區農村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制訂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并報鎮人民政府和區農業農村局備案。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建立水質預警方案,并根據制定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完善應急反應措施,提高應急反應速度,確保應急處置及時、有效。 第五章 ?計量與收費 一、農村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農村居民的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第二、第三產業及其他用水。 二、水價應在受益范圍內公示,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監督。水價需變更時,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三、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實行“一戶一表”管理,抄表到戶,按戶收取水費。各受益村應配合做好農村供水管理工作,水費收繳工作原則以村為單位,由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或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四、用水戶新裝水表應經校驗后使用。用水戶發現水表損壞、停走、失靈或表黑無法抄見的,應及時向農村供水管理單位反映。 五、確實無法確定用水量的,可按下列辦法逐項計量: (一)按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算; (二)按前月抄表數的用水量計算; (三)按實際生活、生產用水情況推算。 六、綠化、景觀、環衛等公共用水在公共取水栓取水的,應當交納水費。 七、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或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公示)水費的收繳、使用支出以及減免等明細情況,接受村民和社會監督。 八、用水戶應當節約用水,自覺保護供水設施和遵守供水管理相關規定,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用途;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用于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維修和養護的補貼。 二、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運營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相關稅費優惠。農村供水工程用電執行居民生活或者農業排灌用電價格。具體電價類別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農村供水管理單位應設立農村供水工程維修基金,專戶存儲,用于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維護、更新改造和居民入戶安裝建設費用不足部分的補助。 第七章 ?監督檢查 區農業農村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全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并建立健全通報制度、年度考核和獎懲制度,引導農村供水管理單位強化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確保工程正常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 第八章 ?附則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鹿城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溫鹿政辦〔2020〕16號)同時廢止。 相關政策解讀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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